个人破产房产怎么办

1.深圳试点的个人破产制度中,个人被裁定破产后房产等财产会被接管处置。管理人接管债务人房产调查评估,对于生活必需住房,保障居住权益,或置换变现偿债;非必需住房则依法拍卖变卖偿债。
2.债务清偿遵循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,再按职工债权、社保税费、普通债权等顺序进行。
3.破产程序终结,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可豁免,但欺诈等行为除外。

建议:债务人应如实申报财产和债务状况,避免欺诈行为。在破产过程中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,争取合理的债务处理方案。相关部门加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宣传,让公众更好了解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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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深圳作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,个人被裁定破产后,房产等财产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处置。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调查评估。
(2)对于债务人生活必需住房,通常会保障其居住权益,可能不立即拍卖,但存在置换小面积住房变现偿债的可能性。
(3)若不是必需住房,管理人可依法对房产进行拍卖、变卖,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。
(4)债务清偿有明确顺序,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,接着按职工债权、社保税费、普通债权等顺序清偿。
(5)破产程序终结后,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可得到豁免,但债务人有欺诈等行为除外。

提醒:个人破产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和权益处置,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,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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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个人面临可能被裁定破产情况,应提前梳理名下房产状况,判断是否为生活必需住房。若为必需住房,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,以保障自身居住权益。
(二)配合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工作,如实提供房产相关信息,避免因隐瞒信息被认定为欺诈行为,影响后续债务豁免。
(三)了解债务清偿顺序,清楚自身债务性质,以便在破产程序中有合理预期。

法律依据:
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,债务人存在欺诈等行为的,不适用本条例关于未清偿债务豁免的规定。这表明债务人若有欺诈等不良行为,将无法获得未清偿债务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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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试点,个人被裁定破产,房产等财产会被接管处置。
2.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房产并调查评估。若为生活必需住房,保障居住权益,可能置换小房变现偿债;非必需住房则依法拍卖变卖偿债。
3.债务清偿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,再按职工债权、社保税费、普通债权等顺序进行。
4.破产程序终结,符合条件的未清偿债务可豁免,欺诈等行为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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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试点,个人被裁定破产后房产会被接管处置,依是否为生活必需住房有不同处理方式,债务按规定顺序清偿,符合条件未清偿债务可获豁免(欺诈等行为除外)。
法律解析:
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在深圳的个人破产试点中,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会接管债务人房产并调查评估。对于生活必需住房,通常保障居住权益,不过可能置换变现偿债;非必需住房则可依法拍卖变卖,价款用于偿债。债务清偿时,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,再按职工债权、社保税费、普通债权等顺序进行。破产程序终结后,满足条件的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可豁免,但存在欺诈等行为不适用。个人破产涉及诸多复杂法律问题和权益关系,若遇到相关情况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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